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五条的规定:
(一)纳税信用B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
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
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
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