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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38号
)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
增值税
政策通知如下:
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
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198号
)
第一条规定的
增值税
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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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4]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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