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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税收协定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507号
)
规定:“五、……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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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5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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