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