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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9号
)
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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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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