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是否应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
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
收代缴
车船税
;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的规定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