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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是否需要缴纳矿区使用费?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
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73号
)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
资源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
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
资源税
,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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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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