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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是否需要缴纳矿区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