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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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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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