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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
第十一条规定:“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
其他
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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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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