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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
资源税
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时,应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纳税人,2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及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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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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