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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本金部分应如何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期间有关
增值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规定:“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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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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