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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可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38号
)
的规定:“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的政策: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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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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