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
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规定:“一、关于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