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
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规定:“一、关于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
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
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