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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如何处理?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5〕72号
)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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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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