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自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天内。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书面通知,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
网上报送 |
(二)条件报送资料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海关缴款书原件 |
原件 |
1 |
查验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