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可以领取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原件 |
1 |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
2 |
《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
原件 |
1 |
|
3 |
金税盘或税控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温馨提示】
您在领用增值税发票时,需携带已发行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