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退回
【事项描述】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已领用的发票错误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票,再次发放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已领用的发票发现错误的,及时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发票领用簿》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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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税盘(税控盘) |
1 |
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 |
|
3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
1 |
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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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
应退回的发票的全部联次。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