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协定规定适用的“税种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
国税发〔2010〕75号
)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第一款规定协定适用的税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对所得征收的税收。“所得”的定义,参见第二款的规定。
(二)必须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
对征收方式协定没有限定,可以采取直接征收或源泉扣缴等方式。”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