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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
其他
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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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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