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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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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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