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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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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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