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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管理办法
》(
财税〔2009〕8号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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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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