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
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
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
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
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
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
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