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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增值税
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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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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