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文件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规定,在4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完成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如果没有按公告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4号公告规定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4号公告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