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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已运用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再发生的预 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已运用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再发生的预 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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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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