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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存在多种类套期类型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于每类套期类型,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 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 单独列示;
(二)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三)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 动;
(四)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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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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