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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与被转让股权单位所属管辖区域不一致,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核实应由股权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还是由被转让股权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另外对于股东方在青岛市外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法人企业)属于纳税主体,应该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的发放、采集以及相关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核实应由股权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对于股东方在青岛市外的,可由被转让股权企业代股权转让方办理,被转让股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放、采集《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