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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如果在套期关系中出现导 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也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来源及导 致套期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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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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