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