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规定:“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