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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
规定:“八、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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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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