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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核准的,其余额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02号
)
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
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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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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