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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解读:

一、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本公告有哪些举措?

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这方面的举措包括:
一是取消合同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本公告废止,以下称“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