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规定:“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
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
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
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规定:“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办理。”
四、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上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规定:“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
资产损失,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