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一天
5
.
00
一个月
19
.
90
(日常价:
30. 00
)
买一送一
一整年
99
.
00
(日常价:
300. 00
)
联系管理员人工服务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营改增以后不是不发售地税发票了吗?企业取得的过路费应该取得什么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营改增
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因此,企业在6月30日以后应取得国税监制的过路费发票。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