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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如何确认计税依据?在确认计税依据时是否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
资源税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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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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