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122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对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医院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医院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 |
= |
当期按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
- |
本科目贷方余额 |
(或 |
+ |
本科目借方余额 |
) |
五、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存在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情况的,按照拒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
(三)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或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