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会[2013]28号
)规定,
2501 代管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交付的教科书费、作业本费、食堂伙食费等代收费,以及党费、团费等代管经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教科书费、作业本费、食堂伙食费以及党费、团费等代管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管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代收各类代管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或退回代管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各类代管款项尚未支 付的余额。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