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 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 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 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 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计提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 薪酬,借记“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3.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借记“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 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 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 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