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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规定,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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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第[1988]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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