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