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
(二)计算确定应由医院为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
(三)支付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社会保障费,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