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经 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 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