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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借记 应收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应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