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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 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 支出——开发支出”科目。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 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按 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 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 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无形资产,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 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