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2206 应付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由医院为职工负担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社会保障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应付但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