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为从事医疗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福利费等,借记医疗业务成本(人员经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二)开展医疗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内部领用或出售发出的药品、卫生材料等,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