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3]28号
)规定,
2305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除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 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中小学校的代管款项在“代管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 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 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借记本科 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中小学校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